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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每年表彰一次!新修订的《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公布

2022-12-25 21:11:57    来源: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2月25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新修订的《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表彰。

记者了解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及时、主动举荐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见证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可以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奖励方面,根据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授予称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见义勇为的武汉快递小哥张裕

根据《办法》,省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表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时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纳入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评选范围。

除了表彰,如何让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

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待遇;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伤残等级,依法落实相应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及其遗属,按照下列规定落实待遇:依法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落实待遇;依法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予以抚恤;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待遇;不属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发放;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资金)统筹解决。

对就业困难、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就业创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关键词: 见义勇为 财产安全 有关规定 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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