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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每年进行抽查

2023-01-03 23:13:28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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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省水利厅讨论通过《湖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对象及管理体制,规范计划用水管理环节。同时,考虑节水监督检查与计划用水管理关联性强,提出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检查要求等。

《办法》明确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同时,考虑各地具体情况,《办法》规定各市(州)、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区域水资源利用情况,自行确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范围。

《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针对当前计划用水管理由水利、住建部门管理的实际,提出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管理现状,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用水计划的核定与下达。其他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用水计划的申报内容。要求用水计划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核定,提出优先核定、计划核减和实行应急计划的原则和条件,规范计划下达、调整程序要求,提出公示相关规范文本,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办法》体现定额管理原则,强调用水计划量应当按照用水定额标准核定;优先核定、计划核减中提出非常规水源配置要求;总结计划用水管理做法,规范简化申报、下达环节具体要求,更加便利用水单位申报用水计划。

我省节水《条例》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重点用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办法》提出监督实行分级管理。要求制订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每年现场抽查一定比例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其中,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每三年要全面覆盖一次。

《办法》规定,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实施节水改造。对节水成绩显著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鼓励。节水《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办法》提出水平衡测试管理及方式,以及用水单位应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几种情况,同时,简化水平衡测试方式,水平衡测试可采用相对简单的编写报告表。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艾红霞 通讯员陈坤)

关键词: 重点监控 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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