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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21-12-21 14:32:15    来源:中国商报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延续了现行反垄断法的框架,分为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专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施行13年后迎来首次修正。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结束征求意见。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岳仲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说,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主要对行政性垄断、重点领域反垄断、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反垄断公益诉讼、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实际上,自“十四五”规划将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列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范围起,我国反垄断行动不断,密集出台了各项反垄断相关政策,处罚案件数量和规模大幅上升,力求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形成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鼓励创新强化竞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作修正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记者发现,修正草案增加了“鼓励创新”的要求;同时,修正草案第一条还增加了“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内容,更加强调保护竞争。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反垄断法应当满足鼓励创新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要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赵晓光强调,鼓励创新和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是“修正草案”的两个突出亮点。

那么,为什么反垄断法会与创新发生联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认为,这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很多垄断行为本身构成了对创新的阻碍;二是很多看似符合“垄断行为”标准的行为,实际是一种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保护具有共同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促进发展,但二者采取不同的路径和方式。反垄断法在保护自由竞争的同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给予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以适用除外,但如果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仍可适用,这体现了法律既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又适当限制知识产权并对知识产权不当行使行为进行规制的平衡制度精神。”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认为,修正草案中新增“鼓励创新”,说明立法者有意对知识产权保护加以突出和强调,这一修改如果得以通过,在将来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对创新保护的考量要适当提高权重,从而确保在强化反垄断工作的大趋势之下,不伤及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此外,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修正草案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修正草案对于各类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都大幅提升,其中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以按罚款数额的5倍进行惩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邓志松说。

反垄断初显成效

“2021年我国竞争政策和反垄断取得了顶层设计、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成效,是我国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历史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一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如是说。

今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反垄断执法的原则,明确“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通过对指南发布后的第一个电商平台重大节日“双11”的观察,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采访时指出,电商行业明令禁止“二选一”行为,使整个平台经济的环境更加明朗,但也不排除其以更隐蔽的形式存在。现在商家可以在多个渠道开店,但平台间抢新品首发、要求品牌最低价的现象多了起来。虽然平台里有些商品的定价是双方综合博弈的结果,但最终的定价权还是在商家手里。因此,消费者仍需警惕商家隐性手段的“二选一”行为。

“今年以来,天猫、京东两大头部平台的很多商品都是差不多的价格。重罚之下,各家电商会有所忌惮,不管是招商还是促销会更加规范。对于有些商家而言,把渠道分布在各个平台,既能降低经营风险,也可更好获客引流。对消费者而言,则有了更多的选择。”曹磊表示,总体来讲,防范、打击各类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营造良好的商家经营环境和网络经营环境来说非常重要。

我国将深化反垄断执法作为民生领域反垄断工作重点,在立法层面出台了多部指南,指导民生领域反垄断重点行业执法。比如,针对医药领域,《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要求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进一步明确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原料药领域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教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针对交通运输领域,出台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和《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等。

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使社会各界对反垄断领域的关注度持续升温。当天,《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监管制度规则,让反垄断监管更具有空间和方向。

强化反垄断执法

一段时间以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常态化工作。针对重点领域加大反垄断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有关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初见成效,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稳步向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表示,当前我国既出现了投资动力不足,也出现了资本无序扩张现象,因此既要鼓励资本积极寻找市场机会,发挥企业家精神,加大投资,又要防止资本野蛮扩张,避免垄断和产融不当结合等。与此同时,在规范资本无序扩张中,市场出现了一些担忧,需要正本清源。

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要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会议首提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反垄断的措辞更加坚定。

专家表示,中央经济会议提出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意味着将在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依法监管、有效监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说:“设置‘红绿灯’是为了明确划清合法与非法的边界,从经营者的视角看,合法的可为,非法的必须停止;从监管者的视角看,要依法监管,非法的经营行为必须禁止。这里的‘法’就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张晨颖认为,首先要明确法律规则,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鼓励资本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其次,要依法监管、公平监管,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再次,要依法裁判,遵守实体、程序规则,对于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一视同仁,做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防微杜渐,形成全社会合力,提高生产要素效率,最终推动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于人民。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透露,下一步将推动加快修订反垄断法,适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持续完善配套立法,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等。持续规范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竞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在黄勇看来,随着反垄断执法力量的加强,可以预期2022年反垄断执法将更加常态化、更具专业性,从而更好地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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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

今年12月7日,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组成课题组研究制定的《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年版)正式对外发布。该指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详细指导,强化合规意识。指引结合互联网业态特点,就反垄断法规制的涉嫌垄断行为的基本内容、行为表现和风险提示进行了说明,并列举相应案例,指导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合规管理。

以案释法,提高识别能力。指引共列举了12个案例和8个示例,真实案例来源于我国及欧盟、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的处罚案件,其中我国案例8个、美国及欧盟案例4个。真实案例为避免误解,不指出经营者名称。编写了8个模拟示例,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违法可能性的行为采取模拟示例的形式,经营者根据示例行为描述,检视自身行为是否合规,提高垄断风险识别能力。

回应热点,准确研判风险。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和趋势,正面回应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互联网领域的业态和竞争行为,对存在潜在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进行了剖析,旨在提高经营者垄断风险防范意识。

预警提示,增强底线意识。指引结合平台企业特点,归纳平台经营者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析反垄断执法考量的因素,对经营者做出15处风险预警提示,培养反垄断合规和风险预警意识。

在内容方面,指引在反垄断法框架基础上,由合规建设、合规重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配合调查、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组成。

为确保指引内容的准确性和代表性,课题组经认真研究、实地调研,借鉴欧美反垄断指南的经验与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和平台经济发展水平,创新性地采用非法条形式并引入场景案例。同时,召开三次反垄断领域专家、律师参加的研讨会,广泛征求吸纳了各方意见建议,确保指引能够凝聚共识、发挥实效。

(记者 李海洋)

关键词: 完善反垄断 规则制度 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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