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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内脑死亡认定工伤 理由公允科学合理值得肯定

2021-05-19 14:29:12    来源:成都商报

对于职工工作中因病48小时内死亡的,采取“脑死亡”标准来认定,理由公允科学合理,值得肯定。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人大主席浩斯巴雅尔工作期间晕倒,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当地人社局因其“临床死亡”时间距发病时间超过了48小时而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服认定告上法院,旗市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均以其“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之内为由,撤销了旗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指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的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都是依据该规定作出的,不同的是对死亡时间的确定,分别采用了传统的呼吸心跳停止之“临床死亡”标准和“脑死亡”之国际新标准。笔者认为,司法裁判将“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的死亡标准,充分保护了劳动者权益,更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具有标杆意义。

其实,工伤工伤,顾名思义,应该是因工负伤。立法之所以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视同工伤”,乃扩大职工权益保护范围的考量。当然,背后可能还有这类职工大多同浩斯巴雅尔一样,为基层繁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平时劳动强度大,长期加班加点,积劳成疾有关。再者,他们大多为家中主要劳动力,其突然病故往往会造成一个家庭经济状况恶化,适当纳入工伤范畴,可改善这种状况。因而对死亡时间进行解释时,按照有利于职工的“脑死亡”标准,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当然,这种情形也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也背离立法本意。“脑死亡”之所以可以解释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死亡时间”,还是有其科学根据的。因为从医学上讲,一旦诊断为“脑死亡”,尽管患者可能还有呼吸、心跳,但其各种组织和器官一定会很快走向死亡,这种变化是不可逆转的。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在立法上采纳了“脑死亡”标准。我国立法之所以尚未确立该标准,应该同医学伦理和传统观念等因素有关,因为患者还有呼吸、心跳即放弃抢救,国人普遍还难以接受,但采纳“脑死亡”标准是大趋势。

现在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的裁判,出于维护职工利益,对于职工工作中因病48小时内死亡的,采取“脑死亡”标准来认定,理由公允科学合理,值得肯定。但这毕竟只是个案裁判,虽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却不具有普遍效力,建议上升为更高层面立法,避免有的地方认定,有的地方不认定。

关键词: 48小时 脑死亡 认定工伤 科学合理 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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