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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评丨让“隐形加班”的权益不再被“隐形”

2023-04-12 23:13:08    来源:杭州网

潮新闻讯 “下班也得紧盯微信”算加班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

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其中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李女士的诉请,但是,二审终审改判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相关资料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少网友感慨自从有了微信后,24小时好像都在上班。据《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2022》调查显示:近六成受访职场人表示自身处于“灵活机动加班”机制中,84.7%的职场人在下班后,仍会关注工作相关信息,“隐形加班”成困扰。

从理论上讲,上班和下班应该明确分开,下班后就应该属于劳动者的私人空间,如果还要继续处理工作上的事情,就应该按照加班对待。问题是,员工只要想继续干下去,就很难与领导“斤斤计较”。当被问到是否会在下班后秒回工作相关的信息,只有15.3%的受访职场人明确表示拒绝,认为下班后是自己的私人时间。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成了公众的普遍痛点。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给广大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自然赢得了广泛称赞。

“下班也得紧盯微信”算加班,无疑具有典型的标杆意义,但维护“隐形加班”权益还需进一步发力。

首先,目前“隐形加班”权益得到维护的,基本上只是特殊个案。除了“下班也得紧盯微信”算加班之外,去年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石某用微信加班死亡也被法院判定算工伤。两起事件,具体情节虽然不一样,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劳动者本人已经不需要看公司的“眼色”行事。否则,恐怕不太有人敢于和公司对簿公堂。

其次,即便是上述两起特殊案例,劳动者维权过程也都经历了一波三折。

石某的妻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田某诉至法院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时没有机械解读工伤的法规,结合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田某同事的陈述等,认定构成工伤,前后拖延了两年总算妥善解决。

李女士的维权之路同样也不顺畅。科技公司辩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此外,从证据层面上,由李女士提供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工作的事实,而且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构成了加班。

经历一番周折之后,两起事件都获得了一个相对圆满的结果,不仅慰藉了当事者,也给了“打工人”们一个“说法”。但是,这样的“拉锯战”依然令人心有余悸,尤其是在“隐形加班”状态下,劳动者取证实在太难了。能否以个案为契机,让“隐形加班”的权益不再被“隐形”,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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