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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 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

2021-10-22 11:20:50    来源:中国商报

我国征信市场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在快马加鞭。日前,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针对备受市场关注的“类征信”网络平台不合规助贷行为,办法堵偏门、开正门。业内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的市场化征信机构获批设立。

可以看到,该办法直面问题,立足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亮点很多。例如,不得过度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目的,使用信用信息需取得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等。不过相较而言,市场可能更关注其中极具针对性的堵偏门、开正门。

信用信息不仅是市场主体获取借贷资金、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评价标准,也是我国推进普惠金融、提升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征信业务是一项经济活动,征信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持续渗入征信领域,征信业务已产生诸多新变化。但由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征信市场“无照驾驶”、无序发展等现象在不同程度上存在。

为了堵偏门、开正门,办法明确了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将“替代数据”应用纳入征信监管。另一方面,要继续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这不仅意味着“类征信”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替代数据”将被纳入监管,与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一道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而且有利于征信行业的健康成长,能够更好地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既可谓是因势利导,事实上也是大势所趋。

当然,由于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明确“替代数据”的应用纳入征信监管,这相当于铲除了“类征信”互联网平台野蛮生长的土壤,相关互联网平台业务转型压力加大。但同时,监管层并没有关上“类征信”平台与持牌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合作的大门。针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办法提出,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笔者认为,征信市场在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同时,将进一步提高供给数量和质量,从而为我国征信市场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驾护航。诚如央行相关负责人所言,将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

(张国栋)

关键词: 信用信息 共享覆盖范围 市场化 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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