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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点丨男子凌波门野泳溺亡,法院判决管理方无责,泳者应自行承担后果

2023-06-10 16:08:49    来源: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相关资料图)

摄影记者 邹斌

通讯员 陈木子

实习生 魏芷瑶

初夏时节,武汉大学凌波门外,三三两两的人群走在凌波门栈桥上,不远处的亲水平台上,一些游泳爱好者纵身跃入东湖,激起阵阵水花,引得旁人欢呼喝彩。这里是武汉人消暑的去处,也是外地游客喜爱的网红打卡点。

在凌波门栈桥两处入口,分别树立红色标识牌,上面写着“危险水域 游泳不安全 请珍惜生命”。

2019年夏天,李先生(化姓)和朋友结伴到凌波门游泳,不幸溺水,经多方抢救仍未能挽回生命。李先生的家人一纸诉状将武汉大学、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告上了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要求索赔,认为两家单位监管不力,需对李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近日,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凌波门警示标识牌

男子凌波门游泳意外溺亡

2019年8月的一天下午,李先生和朋友王某(化名)相约到东湖凌波门栈桥水域游泳,两人从栈桥岸边下水,李先生穿着救生衣,坐在充气船上,王某在充气船前面游泳。在将船划到栈桥内后,李先生脱掉了救生衣,从充气船上下水,在栈桥水域内游泳。

随后,王某将救生衣和充气船都拿上岸进行整理,却始终未见李先生上岸,便站在栈桥岸边不停呼喊李先生。未见回应,王某就在栈桥上寻找,发现有群众正在岸边对李先生实施人工呼吸,原来李先生溺水了。当时有民警接到报警赶来。

李先生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治疗,医院诊断李先生为溺水引发的脑水肿等多器官衰竭,治疗花费15万余元。由于治疗效果较差,李先生家人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2019年9月,李先生在家中去世。

李先生的父母认为,儿子的去世与东湖水域的管理单位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和凌波门栈桥的建设方武汉大学有关系,2021年9月,将两家单位告上了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40%。

家属起诉两家单位索赔

李先生父母认为,管委会作为东湖水域的管理单位,负责全部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禁止游客及行人在非游泳区下水游泳,以防溺水事故发生。凌波门游泳池区域亲水平台建设简陋,没有任何护栏,此外,在网上搜索时,显示该区域为凌波门游泳池景点,误导他人该区域可以游泳,也没有设置禁止游泳的标识标牌。该区域学生、游客及行人众多,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重点加强该水域安全管理。多年来该区域频发溺水事件,管委会未能落实对该区域的管理责任及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放任危险的产生。因此,李先生的溺水死亡与管委会的不作为有关系,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时,他们认为武汉大学是凌波门栈桥、“凌波门游泳池”石碑的建设者,在未采取有效管理、安全措施情况下,给一般民众造成误导,即凌波门栈桥水域为游泳池、可以游泳。武汉大学作为凌波门栈桥的建设方未进行管理,推卸管理责任,存在过错。

凌波门石碑

法庭上,管委会辩称,李先生违规在禁止游泳区域游泳发生的意外溺亡,管委会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管委会是派出机构,不应也不可能对辖区内任何时空、任何地点发生的野游事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先生办理出院后在家中死亡,放弃治疗的决策、出院方案的实施、出院之后的护理与损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无定论。

武汉大学辩称,凌波门栈桥水域是天然水域,且四周设立了多处警示牌,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前往“自然水域”游泳,武汉大学并非游泳活动的管理者、组织方,李先生自己要承担责任。结合李先生的治疗经过,溺水可能并非死亡的唯一原因。

针对石碑问题,武汉大学解释称,石碑只是向外界说明该处只是基于历史沉淀的一个风景点,同时石碑上也讲述了该处风景点的历史沿革,并且在石碑不远处有多处警示标志。

法庭上,王某表示,他和李先生也曾经到该处水域游泳过,且两人均看到了刻有“凌波门游泳池”字样的石碑,也看到了栈桥岸边的警示牌,之所以选择到该区域游泳,是因为石碑上刻的字样,以及该区域有很多人游泳,因此两人觉得这里可以游泳,没有明显的危险性。

法院判决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开庭期间,法院组织各方到现场勘验。经查,凌波门栈桥岸边设立有多块警示牌,上面写有“请勿下水游泳,以免发生意外”“此水域无安全保障”“危险区域”“注意安全”等字样,这是管委会在2017年设立的。栈桥附近标识牌上写了凌波门栈桥修建历史,载明这是东湖边上一座具有文化韵味的地标。

法院审理认为,管委会作为东湖水域的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其已经在凌波门张桥岸边设置了多块警示牌,且上面写有提示安全风险的文字,警示牌内容足以起到警示作用,李先生下水前也看过警示牌,仍然选择下水游泳,对其自己的死亡存在过错。

凌波门警示牌

凌波门栈桥并非属于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管委会已经通过设置警示牌的方式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且事故发生以后,公安民警迅速接警处理,管委会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武汉大学只是凌波门栈桥的建设方,没有管理和维护义务,而且凌波门栈桥处于东湖水域,武汉大学对于该水域无管理权限,此外,李先生的死亡原因与栈桥并无关联性,石碑虽然是武汉大学设立的,但是石碑上也写有“历史文化遗存”字样,李先生应当知道凌波门水域并非正规游泳池,不能认为石碑误导李先生到该处游泳。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在有警示牌和石碑上有文字说明的情况下,李先生仍然自行下水,应当自己承担后果。李先生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今年5月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游泳爱好者提醒要对自己安全负责

近日,极目新闻记者来到了凌波门,看见凌波门栈桥四周设立了不少警示牌。凌波门栈桥内有不少游泳爱好者在水中游泳,有的穿着救生衣,有的带着“跟屁虫”,有的未穿戴任何安全设备。

记者以游客的身份询问游泳爱好者,是否经常来凌波门游泳,是否担心安全问题,有没有看见过栈桥周围的标识牌。一名在汉务工的安徽游泳爱好者告诉记者,他是野泳爱好者,当天是第二次来凌波门游泳,看见了四周树立的警示牌。他说:“野泳的人需要对自己负责,了解自己的水性,决定是否下水。”

除他之外,现场多位游泳爱好者表示,来游泳时都看到过警示牌,但他们认为在野外游泳,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游泳爱好者正在凌波门栈桥内游泳

一位长期在此游泳爱好者表示,他从16岁开始在该区域游泳,这里时常会发生溺亡事件,2022年就有7人因野游发生溺亡,最小的7岁。每年夏天都会有民警组织巡逻,劝说下水的游泳爱好者上岸,但效果微乎其微,“这里很适合游泳,风景好视野开阔,下水了谁愿意起来?警察也叫不动。”一名在武汉大学教书的教师表示,今年5月份就发生了两起溺亡事件,“希望大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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