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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办理案件803件!湖北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守护湿地之美-环球通讯

2023-01-30 18:04:58    来源: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资料图)

通讯员 戴小巍 郭建宏 柯美中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2023年2月2日是第27个世界湿地日,今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为“湿地恢复”,这一主题强调了恢复湿地的迫切需要。1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检察院获悉,2019年至2022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围绕湿地保护,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03件,提出检察建议和诉前公告606件,起诉23件,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填占湿地、污染水体、砍伐林木、违法养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新时期湿地保护提供了案例样本与实践经验。

两人非法捉鸟,不仅获刑还要赔偿12万余元

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西南部的沉湖湿地,是全球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越冬地、停歇地和繁殖地,于2013年列入“国际重要湿地”。

2022年11月5日至13日,《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在“国际湿地城市”武汉设主会场举行,沉湖国际重要湿地成为大会主办方选取的参观现场之一。

擦亮沉湖“生态名片”,检察机关一起在努力。

2018年8月,由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当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高某和卢某数次来到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抓野味,并将拌有高毒农药的谷子撒到保护区内。”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鸟儿被毒倒后,高某和卢某将它们捡回家。而他们撒出去的毒谷子,则顺着河流漂向下游,被更多的鸟儿误食,造成大量省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国家“三有”(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鸟类死亡,保护区生态环境也遭到破坏。

案件被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为确定损失数据和对沉湖湿地的后续生态影响,多次与物价部门沟通,并向武汉市环科院专家征求意见,及时固定和完善公益诉讼环节所需证据,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理,当地法院依法判决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连带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经济损失12.56万元,并在媒体上就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行为登报道歉。

湿地保护需要多方合力。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为了守护湿地的勃勃生机,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沉湖七壕保护站揭牌

据悉,为推进湿地保护事业实现创新高效发展,缔约方大会期间,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与武汉市蔡甸区林长制办公室举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暨“沉湖湿地公益保护基地”启动仪式,进一步明确了在该区建立健全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助力破解林业、湿地生态资源保护治理难题,为 “水清鱼跃鸟翩跹”的湿地生态美景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违法投肥养鱼,被判赔偿生态修复费194万元

新春的午后,暖阳透过芦苇荡,在湖北网湖湿地静谧的水面洒下粼粼波光。不远处,数只国家保护鸟类翩翩起舞,给眼前的美景又增添了几分色彩。

网湖湿地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境内,是东方白鹳、黑鹳、白鹤3种一级保护鸟类的栖息地,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地区气候、涵养水源、控制洪涝灾害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保护湿地不遗余力的,除了网湖湿地工作人员,还有一群“检察卫士”。

时间回溯到2019年11月19日。全国第一起“投肥养殖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因其违法投肥养鱼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94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由此打响了检察机关守护网湖湿地生态环境的第一仗。

原来,2014年至2016年间,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法人刘某,分别与阳新县陶港镇政府及黄石市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网湖的经营承包合同。三年间,该公司多次违反法律规定,向网湖大量投肥投饵。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网湖总磷严重超标,大量磷和氮进入湖泊等缓流水体后,造成湿地面源污染,水生生物大量繁殖,水体泛着阵阵臭味,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严重损害了网湖的生态环境。

2018年底,阳新县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月,湖北省检察院指定湖北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入选最高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检察官查看环境整改和水质改善情况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我管”促“都管”,推动职能部门共同发力,协同治理保护湿地,“检察蓝”一直守护着网湖湿地。

阳新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2022年4月,该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位于网湖湿地保护区内的某养鸡场,擅自在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搭建棚户等建筑物、构筑物,从事畜禽养殖。畜禽粪便、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随意排放,对网湖生态环境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同年5月,阳新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单位和当地政府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涉案养鸡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承办检察官介绍,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相关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至此,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这一污染源得到消除,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完成。

湿地保护,非一日之功。为此,阳新县检察院与黄石市检察院、武汉海事法院、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立了网湖湿地司法保护基地,进一步凝聚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携手破解环境资源司法难题。

依法监督,检方督促保护湿地环境

作为长江天然蓄水库的洪湖,属于湖北省第一大浅水湖泊,也是国际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

2022年11月5日,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个案例,入选典型案例。

原来,洪湖市云雾湖M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于1998年在洪湖自然保护区内筑低矮围埂用于水产养殖,承包、围垦水面面积3827.84亩。

2000年,该公司在围埂上架设了水泥杆和铁丝围网,后在保护区内四湖总干渠南堤堤段上建设一栋约5000平方米的四层楼房。2014年至2016年,该公司又在洪湖水面架设2000余平方米玻璃栈道、长廊,修建水上高尔夫、垂钓亭等旅游休闲娱乐设施。与M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云雾湖休闲农庄,以上述房屋和设施从事旅游经营,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向湖中排放。

2019年5月,洪湖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后,上报荆州市检察院。2019年10月18日,荆州市检察院就该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2019年10月21日,荆州市检察院向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洪湖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照法律法规,对M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截至2020年10月,除旅游被督促停止外,其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整改。荆州市检察院商请荆州市中级法院将案件交由公安县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公安县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对洪湖管理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承办检察官介绍,在本案审理期间,M公司和洪湖市沙口镇政府签订了退垸还湖协议,围埂、水泥杆和铁丝围网、玻璃栈道、长廊、水上高尔夫等设施均被拆除,被分割的水面已与保护区水域连成一片;违规建设的房屋被依法没收,M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厘清了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和违法行为,为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开展退垸还湖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

如今的洪湖,碧波荡漾、候鸟成群,映射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势,一望无际的蓝天碧水,让人梦回水乡画卷。

(通讯员供图)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 武汉市蔡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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