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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事关物业纠纷调解!吉林省最新发布

2022-11-09 08:09:26    来源:彩练新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多部门出台《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规定》共十九条,物业纠纷调解坚持党建引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由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建立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安、司法等部门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解物业纠纷机制,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人等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方式化解纠纷。同时,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并明确当事人在物业纠纷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等权利,以及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等义务。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的一般方式,即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邀请单元长、楼栋长、网格长参与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邀请当事人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对欠缴物业费、新旧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物业纠纷,可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业主活物业服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进行调解。涉及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当事人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物业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物业纠纷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应当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规定》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 物业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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