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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到境外务工能不给工钱?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境外劳动争议案

2022-04-20 10:28:58    来源:厦门日报

漫画/张平原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很多人都以为出国务工是一件好处颇多的差事,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境外劳动争议案。

小黄于2019年5月入职厦门某公司。2019年6月中旬,公司指派小黄赴柬埔寨工作并为其购买飞机票、动车票。当年12月,小黄回国带薪休年假15天。休假后,小黄未再到柬埔寨工作,也未向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双方因薪资问题产生纠纷,小黄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小黄称,厦门某公司虽与她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却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2019年11月起开始拖欠工资。要求厦门某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工资6万余元;厦门某公司支付其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万余元;确认她与厦门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4月起解除;厦门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被告厦门某公司辩称,小黄于2019年6月到柬埔寨A公司上班,与柬埔寨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如发生劳动争议,小黄应起诉柬埔寨A公司。

海沧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小黄与厦门某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作安排和工资受该用人单位管理和支配,即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小黄虽未与厦门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故法院一审判决厦门某公司支付小黄工资2万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万余元。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是否有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很重要

本案中涉及我国公民到境外工作的情形。依《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我国境内公民到境外务工,合法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与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境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由其外派;另一种是与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境内企业签订《外派劳务合同》,由该境内企业依相关手续将劳务人员送至境外,劳务人员再与境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境内企业对劳务人员在境外的生活和工作情况进行服务和管理。因此,劳动者被派往境外工作,一定要与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相关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2019 对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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