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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借一张银行卡 换来8个月刑期

2022-04-14 15:40:40    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检)好友请求借用银行卡,还许诺会给好处费。面对这样的人情和利益诱惑,该答应吗?近日,思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90后女子吴某因此而成为诈骗帮凶。

吴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小日子过得安稳幸福。2020年11月,昔日好友陈某与她联系,提出借用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陈某称,只需要帮忙收钱然后再转给他就可以了,并许诺会给吴某“好处费”。

据吴某供述,陈某早在2019年就到菲律宾去了,让其帮忙接收大量陌生人的钱款。虽然当时也意识到这些资金可能涉及违法,但她还是帮了忙。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她多次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为陈某收款,再通过支付宝将钱款转给陈某。

2021年5月7日,在一起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在网上被骗钱款26万余元,其中4.5万元转账至吴某的银行卡,后被吴某迅速转移至陈某的支付宝账户。这起案件被警方破获,吴某也因此落网。

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吴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金额达4.5万元,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吴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法】

租借“两卡”均属违法

检察官提醒,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买卖、租借给他人使用。“断卡”行动所断的“卡”,一是手机卡,包括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还有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二是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根据《刑法》第312条第1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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