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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了债谁来还?股东实际未出资 股权已转让

2022-03-03 07:53:50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没按照约定期限出资,就将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该股东承担还款义务?近日,集美法院受理这样一起案件。

C公司为A公司加工模具,因A公司欠C公司加工款132419元,C公司诉至集美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加工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张A公司原股东小宇、小石(均为化名)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该笔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股东小燕(化名)对小宇、小石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C公司代表表示,A公司欠他们货款不还,作为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小宇、小石对此则回应,他们已经将股权转让给别人了,不能主张他们还钱。

集美法院查明,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小宇和小石分别认缴出资额70万元、3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9年9月27日,但两人均未实际出资。2021年7月,两人和小燕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两人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燕,且小燕要于2029年9月27日前缴足注册资本。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没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本案中,虽然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未届满,A公司已停产停业,且拖欠15名员工工资,还涉及8起买卖合同等纠纷,存在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但未申请破产清算等程序。在此情况下,小宇、小石作为公司原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燕明知小宇和小石未实际出资而受让全部股份,应对小宇和小石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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