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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继子争取到居住权 《民法典》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居住权纠纷判决生效

2022-02-28 17:31:44    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漫画/刘哲姝)王阿婆与陈阿公(均为化名)是晚年再婚伴侣。陈阿公去世后,王阿婆被要求搬离。王阿婆拿出陈阿公的遗嘱诉至法院,希望能够兑现老伴的遗嘱,让她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安度余生。

据了解,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居住权纠纷。近日,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王阿婆的诉求最终得到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谜团

立遗嘱时老伴有居住权,两年后房子却过户了

陈阿公有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生育了儿子大陈(化名);第二段婚姻只维持了一年,在此期间他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王阿婆是其第三任妻子,2012年结婚,相守至2021年1月时,陈阿公去世。

据法院介绍,2015年,陈阿公立下遗嘱并办理了公证:决定房子由儿子继承,王阿婆享有其中一间卧室的居住权,可以住到她去世。看似两全其美的安排出现了变化——2017年,陈阿公提前将房子过户给儿子,不过老两口并没有搬家。没想到,陈阿公一去世,大陈就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更换了门锁,要求王阿婆搬离。

了解到《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于是,王阿婆拿着陈阿公的遗嘱公证书将继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障其居住权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在法庭上,大陈提出反驳。他说,房子购买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没有分割房产,他父亲不能擅自设立居住权;其次,2017年该房产就被他父亲以82万元卖给了他,说明父亲改变了主意,没打算让王阿婆继续居住,遗嘱不能再履行;第三,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阿婆的居住权没有登记,他不同意为王阿婆登记设立居住权。

真相

矛盾早就发生了,继子一直想让老人离开

为了查清事实,法庭找到陈阿公的第二任妻子了解情况。对方说,两人的婚姻很短,离婚时陈阿公补偿她20万元,二人再无其他财产争议,她和房子没有瓜葛,对陈阿公的安排没有意见。

关于房产过户的具体情况,法庭也进行了核实:父子间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约定的交易价格仅10万元;过户几个月后,大陈向父亲转账22万元,备注却是“寄存款”,此外再无其他转账记录。而大陈声称其余购房款都是以现金支付。

据法院介绍,随着调查的展开,更多的真相被挖掘出来。原来,矛盾早在陈阿公生前就发生了。陈阿公本人曾多次到辖区派出所反映儿子诓骗其过户房产,企图变卖房产让王阿婆离开,他明确表达要讨回房子,并解决王阿婆的居住问题。

判决

除了那间房 老人还可以使用共用区域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陈阿公的遗嘱自其2021年1月去世时就开始发生效力,此时《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并增设了居住权制度,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从陈阿公与第二任妻子的离婚协议以及第二任妻子的陈述来看,离婚后,房子完全归陈阿公个人所有,他有权利来处置。陈阿公订立遗嘱为王阿婆设立居住权,意思清晰、安排明确,并办理了公证,符合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定要件,并不需要在登记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陈阿公与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疑点重重,合同约定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与大陈所述的82万元相矛盾,又没有支付购房款的确凿证据,再加上陈阿公向派出所反映的情况,可以佐证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且,房子过户之后陈阿公并没有撤销遗嘱,所以不能因提前过户就认为其改变了安置王阿婆居住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大陈在获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尊重父亲的意愿,尊重王阿婆享有的居住权益。此外,陈阿公仅指定一间卧室供王阿婆居住,若遗嘱被机械执行,会让王阿婆进不了门、出不了屋,从正常生活需求和相邻为善的角度,王阿婆的居住权还应包含该房屋的共用区域。

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王阿婆的居住权及其具体范围,明确居住期限至其去世之日止,要求大陈配合王阿婆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后,大陈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居住权及时登记可避免争议

主审法官说,为亲友安排居住权的实践其实由来已久,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这种安排是附属于所有权之下的一种使用权,没有办法登记公示。而《民法典》实施之后,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具有很强的保障效力。

法官提醒,如果此前设立的居住权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具备登记条件了,要及时办理登记,避免争议。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虽然规定居住权主要依据合同取得,并且在登记之时才算正式设立,但还规定了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继承人继承取得房产,不影响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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