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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儿媳将公公告上法庭要房子产权 法院保住老人权益

2022-02-23 14:51:17    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集法 漫画/刘哲姝)老陈和儿子儿媳一起出资买房,后来儿子离婚,前儿媳与老陈为房子的产权归属打起了官司。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此案,保住了老人的“养老房”。

约定

一起出资购房签订了两份协议

2012年,老陈与儿子小陈、儿媳小刘(均为化名)一起出资购房,三人还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老陈出资20%,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儿子儿媳出资80%,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父母在世时不能卖房。

2018年,小陈因为生意周转不灵,希望父亲出面帮忙向亲戚借款。为此,老陈与儿子儿媳又协商签订新的协议:约定房产证按各50%的份额办理,交由老陈保管,然后由老陈出面借款。产权登记显示,房产为老陈和小陈共有。

生变

儿子儿媳离婚房子没老人的份

2021年,小陈小刘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小陈将自己的50%产权全部分割给小刘。

离婚后,小刘起诉老陈,说房子的所有权应全部归她所有。她的理由是,按照第一份协议和第二份协议中“房产证按各50%办理”的约定,均可证明是她和小陈各占一半,现在小陈将自己的份额给她,那么房子应全部归她所有,而当初的产权登记有误。

在法庭上,老陈表示,虽然第一份书面协议有约定,但是因为借钱,情况发生了变化,所以才签订第二份协议。“‘房产证按各百分之五十办理’是我们父子各占一半的意思,却被小刘歪曲了。”老陈说,目前他仍住在那套房子里,“如果房子都给了小刘,那我老头子住在哪里?”

判决

驳回原告诉求老人占一半产权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最终,集美区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因背景不同而发生了变化。第二份协议约定“各50%”,联系上下文来看,如果理解为小陈夫妇各占50%,却又要求老陈出面借款,不合常理,而且,房屋产权登记后三年间小刘没有提出异议,甚至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未就此提出主张。对第二份协议,应理解为老陈取得房屋一半产权,作为其对外借款的保障,更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判决为家庭关系

修复赢得空间

法官表示,本案中存在争议的房产是老人的“养老房”,双方的书面协议约定不够明确,增加了案件事实查明的难度,也加大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判决更侧重从家庭伦理角度出发,平衡夫妻财产与父母养老之间利益冲突,避免矛盾对抗升级,为家庭关系修复赢得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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