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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讨恋爱费女子护隐私权 一对情侣分手后起纠纷

2022-01-29 07:35:07    来源:海西晨报

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 王塞塞 通讯员 王玉琼)节日互赠礼物、一起外出吃饭、一起看电影。。。。。。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难免会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可是一旦双方分手,恋爱期间的花费是否要算清楚?

小杰(化名)与小雅(化名)曾经是热恋的情侣,两人分手后,小杰来到新阳司法所向法律顾问咨询,想要讨回恋爱期间给小雅转账的共计5500元。小杰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法律顾问对此进行了细致分析。

细心沟通了解“借款”实情

起初,小杰向法律顾问隐瞒了其与小雅曾经是恋人的事实。他告诉法律顾问,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他总共借给朋友小雅55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的。如今,他想找小雅还钱,小雅却将他的微信、电话全部“拉黑”。

根据小杰的陈述,以及他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法律顾问发现三个问题:一是小杰“借款”时间跨度长,前后共两年多;二是每笔“借款”金额均不大,在小雅未还款的前提下,小杰仍不断“出借”款项;三是在聊天记录中,仅有一次显示是“借款”,那一次的金额是500元。从双方聊天的语气中,法律顾问推测小杰与小雅之间应该曾经存在亲密关系。经询问,小杰才承认二人曾是恋人关系。

依据掌握的材料,法律顾问判断,小杰给小雅的大部分转账并非借款,但对此小杰却坚决否认。于是,法律顾问根据小杰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小雅取得了联系。小雅得知小杰要索回所谓的“借款”,情绪激动,告知法律顾问:“小杰曾将我的私密照发至微信群,他这种行为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我也应该向他提出赔偿。”

法律顾问再次向小杰了解情况,小杰表示:“我们刚分手,她就找了新男朋友,所以我才找她返还之前的转账款项,可是她不但不同意,还将我拉黑。我是因为生气,才将她的私密照发到微信群里泄愤。”

释法析理暂时平息纠纷

法律顾问为小杰剖析:小杰给小雅的转账,每笔金额都比较小、时间跨度大,基于二人曾是男女朋友且同居生活的事实,除明确显示是“借款”的500元之外,其余款项为赠与或同居期间二人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的抗辩符合人们通常关于恋爱关系的认知,将这些款项认定为“借款”的诉求,得到法律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另外,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小杰未经小雅同意,将其私密照发至微信群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小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构成了对小雅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小杰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小雅若起诉要求小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得到法律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基于此,法律顾问岳律师分别为小杰、小雅细致地释法析理,对二人进行调解,二人均表示暂缓向对方追究责任,待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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