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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给前妻转账520元 算不算抚养费?

2022-01-19 09:05:05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给前妻发520元红包,能算支付抚养费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因抚养费纠纷引发的案件。

未足额支付抚养费 他被前妻告上法庭

2017年10月,谢先生和王女士在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所生育的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日前将孩子的抚养费2000元打入女方指定银行卡。

自办理离婚登记后,谢先生通过微信不定时向王女士转钱。但王女士认为谢先生未足额支付抚养费,便将其诉至海沧法院,要求补齐足额抚养费。

微信转账能不能计入抚养费 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先生向王女士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共计59000余元能否全部认定为抚养费?

庭审过程中,谢先生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共计59000余元,同时称有1万元是现金交付。王女士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些钱部分是用于谢先生要求王女士为女儿购置衣物用品、报名参加课外课程等,上述费用合计1万余元,不应计入抚养费中。

法院认为,谢先生已经支付69000余元,但其中有1万元现金给付未举证证明,故法院仅对谢先生通过微信转账59000余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款项中,谢先生在2018年5月20日、2019年1月1日分别转给王女士520元、2019.88元,显然有特别含义,不符合抚养费支付的一般做法,应予剔除。

王女士认为,谢先生为女儿购置衣物用品、报名参加课外课程等的费用合计1万余元,应不计入抚养费。但王女士未举证该类费用的支出是出于谢先生的指示,且谢先生支付的抚养费一般情况下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为孩子购置衣物等也是生活费用的开支。因此王女士的说法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

【法官提醒】

线上支付抚养费应加备注

本案中,双方在未约定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未限制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部分费用非抚养费,应进行举证,在无相反意思情况下,仅以数额小来否认抚养费的性质,没有任何依据;其次,被告于2018年5月20日转给原告的520元、2019年1月1日转的2019.88元显然有众所周知的特定含义,应予以剔除。

法官建议,当事人在转账时,尤其是通过线上方式支付抚养费时可加上文字备注,以免引发争议。

关键词: 抚养费 谢先生 王女士 支付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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