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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两部法规3月1日起实施

2022-01-01 17:07:55    来源:厦门晚报

-创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厦门经济发展。

厦门网讯 (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图/陈立新)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八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两部法规。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的决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以及人事事项。

【亮点】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打破“紧箍咒”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31条,立足厦门实际,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要求进行制度设计,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若干规定》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一次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工作情况。

市人大法制委秘书处副处长陈贤贵表示,本次立法建立了“容错机制”,是一项创新与突破。根据《若干规定》,政府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以及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中,相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除其相关决策失误、偏差责任。

陈贤贵解释:“科技创新是一个探索未知的过程,是否唯结果论来追究责任呢?实践中,决策失误的责任像一个紧箍咒,使人束手束脚。容错机制的建立旨在鼓励改革创新,同时明确了免责的条件,实施审慎包容监管。”

为进一步促进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还健全了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化方式,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分配,并对辅助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解读】《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服务提质增效以法治的力量扫清“障碍”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9章89条,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今后每年的11月1日为“厦门营商环境日”。昨日,市人大法制委备案审查处处长马秀娟就《条例》的特色作了解读。

关键词:市场环境

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马秀娟说,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条例》实行市场准入和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制度。也就是说,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自主选择住所、经营场所。

“《条例》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的用人保障体系。”马秀娟表示,“为了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要求市、区人民政府结合产业发展布局、新城和产业园区建设,选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促进职住平衡(职住平衡:指在某一地域范围内,居民中劳动者的数量和就业岗位的数量大致相等,即职工的数量与住户的数量大体保持平衡,大部分居民可以就近工作),统筹支持解决企业员工住房问题。应通过住房补贴、人才公寓等方式降低居住成本。”

关键词:政务服务

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是本次立法的重点之一。《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制度,将评价结果列入单位考核问责内容。另外,还专门设置了“政务服务”一章。

马秀娟介绍,《条例》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还要求办事指南规定的申请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简而言之,企业和个人只需对照办事指南便可明确需要准备的材料,不允许要求其提交办事指南之外的材料。

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惠企政策的兑现应该更简便。对此,《条例》确立了“免申即享”制度,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关键词:产业发展

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

马秀娟说:“《条例》的第四章为产业发展环境,对比其他地市的立法,这也是此次立法的特色,注重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条例》要求,要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加大产业招商力度,推进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产城融合;提升水、电、气等市政公用服务水平,规范中介服务;支持企业上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供应链枢纽协同发展服务体系。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代办行政许可、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

关键词: 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 规定 创新 马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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