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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细胞”填充不见效4.5万白花了 女子状告医美机构

2021-12-26 17:17:13    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 (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爱美的杨女士被医美机构推荐的“干细胞”技术说动,希望能通过实施手术升级颜值,没想到术后没有明显效果。双方一番争执后,杨女士发现这家医美机构竟连实施这项技术的资质都没有。杨女士与医美机构对簿公堂,除了要求退还手术费用外,还主张医美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支持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消费经历做完“干细胞”填充,才发现机构并无这项资质

2020年4月,厦门某医疗美容机构的工作人员向杨女士推荐“干细胞”填充美容手术项目。杨女士经过一个月的考虑后决定尝试。双方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协议,约定在杨女士的额头、法令纹、太阳穴、泪沟、手臂、胸部等处实施“干细胞”填充术,服务总价款4.5万元;医疗美容机构工作人员还特别书写承诺:“约定项目均使用干细胞填充,无任何其他隐形消费,术后保障安全有效。”协议签订后,该医美机构为杨女士实施了手术。

杨女士说,术后,她发现没有达到医美机构宣传的效果,于是前去协商。对方提出的补救方案是再做一次手术,杨女士难以接受。杨女士向市场监督和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过调查,她才得知这家医美机构没有将实施“干细胞”填充技术上报许可或备案,换句话说,不具有采取相应手术的资质。杨女士认为医美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消费欺诈,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庭审现场三次开庭三个说法,究竟是不是“干细胞”填充?

庭审现场,医美机构矢口否认曾经向杨女士宣传介绍过“干细胞”填充技术,要求杨女士拿出证据。杨女士当庭出示医疗美容服务协议、她和医美机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面对确凿的证据,医美机构随即改口称,工作人员虽然宣传介绍过“干细胞”填充技术,但实际上为杨女士实施的是“自体脂肪”填充术,这项技术并不要求特别资质。

杨女士反问,如果宣传内容和实际提供服务的内容不符合,是不是虚假宣传?医美机构改变说法,称为杨女士填充的是经过自体脂肪提纯的“SVF胶”,“SVF胶”里就包含了干细胞。

杨女士继续反击,拿出卫生监督部门的调查反馈结果“干细胞移植术属于限制类医疗技术,未经备案不得实施,调查对象确认其未取得该项备案”。医美机构再次改变说法,表示“自体脂肪+SVF”填充术与自体干细胞移植是不同的技术,前者在医美行业有着广泛应用。

因为医美机构不断改换说法,双方持续拉锯,该案经过三次庭审才审理完结。

法院裁判不论是虚假宣传还是未经备案,均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认为,医美机构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地说明医疗美容服务的具体内容。但这家医美机构工作人员在宣传磋商过程中,向杨女士传递的信息均明确指向“干细胞”;在术前告知及手术记录时却使用“SVF填充”“SVF胶填充”“自体脂肪SVF填充”等多种称谓;在术后维护期,又使用“干细胞”的说法,这些术语的混用足以令普通消费者混淆。

另一方面,在杨女士投诉后,该医美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人及医生均向卫生主管部门否认宣传和应用了“干细胞”技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该医美机构的陈述反复不定,这些言行足以表明其刻意回避干细胞技术临床研究应用的备案问题,利用“干细胞”概念吸引消费者,因此可以认定这家医美机构具有利用专业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者作出正确认知及选择的故意。法官进一步解释,若医美机构所称的“SVF填充术”就是干细胞移植技术,其未经备案即投入临床应用,涉嫌非法行医;若“SVF填充术”不是干细胞移植技术,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提供服务内容不一,涉嫌虚假宣传;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构成了消费欺诈行为。

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该医美机构退还手术费用并支付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金13.5万元;同时,还针对该医美机构逾期举证、恶意反言、干扰审理的行为,另外处以罚款5万元。该案经二审和复议,维持了思明区法院“退一赔三”的判决和罚款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消费者对项目有疑 可要求提供证明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但也存在着乱象。不少医疗美容机构为吸引消费者,打着前沿技术研发应用的旗号,未经充分临床研究和审批备案,草率上马尚不成熟的带有医疗性质的美容技术,并通过广告造势营造技术成熟、应用广泛的假象,使消费者眼花缭乱。

法官说,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美容服务,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医疗美容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向消费者作出完整、准确、易于常人理解的说明。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宣传介绍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存有疑虑,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发现医疗美容机构有违法行为嫌疑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键词: 干细胞 机构 女士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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