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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欠了债总公司成被告 经营不善注销登记引发纠纷

2021-12-13 11:10:21    来源:厦门日报

调解结果

总公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支付

判决依据

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本组漫画/张平原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为分公司除甲醛,分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公司,债权人能否要回款项?近日,集美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A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到B公司所在的工地,为其提供除甲醛服务,完成后,B公司在A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上盖章确认应支付A公司服务费52902元,B公司支付了20000元服务费后,因经营不善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剩余的服务费32902元至今未付。

A公司了解到B公司是C公司在厦门的分公司,因此,A公司将C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C公司向A公司支付尚欠服务费32902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C公司,C公司表示,B公司在经营期间尚欠的债务较多,总公司运营困难,既然B公司注销了,就无须再向A公司支付尚欠款项。

承办法官耐心地向C公司解释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C公司承担,现在即使分公司已经注销工商登记,其尚欠的款项仍应由C公司承担。

经过耐心劝说,C公司最终同意向A公司支付尚欠款项32902元,但提出因公司周转较为困难,希望能协商给予一定期限还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C公司同意于2022年4月23日前向A公司支付尚欠服务费32902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提醒】

为方便开展业务,很多公司在各地均设立分公司,在业务结束后或者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时,这些分公司会被申请注销,以通过该种方式逃避债务。但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即分公司所负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由总公司承担,即使分公司如本案B公司一样向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债权人仍可向总公司主张债权。总公司在设立分公司时也应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加强对分公司财务的监管,才能促进公司业务良性循环,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关键词: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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