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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被撞车辆贬值乘客毁容 肇事者该负责吗?

2021-11-21 09:11:13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一起交通事故致被撞车辆损坏,乘客面部也因此受伤,被撞车辆车主和被撞车辆乘客均提出相关赔偿要求。日前,海沧法院审结两件因同一起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11月,小汪驾车出行,违规调头,与小张借给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小张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汪负事故全部责任。

小张将车辆送鉴定机构评估损失,评定车辆维修后导致车辆贬值损失为4.6万元,加上车损评估费4000余元,要求小汪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产生分歧,小张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为,小张车辆已经使用5年并非新车,且不存在实际交易,因而未产生因事故导致的所谓贬值。此外,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赔偿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的车辆修复后可继续使用,提出的赔偿费用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因此,其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因此产生的评估费一并予以驳回。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乘坐被撞车辆的陈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面部裂伤,治疗后共花费2000余元。

陈某要求小汪在医疗费用的基础上,还要赔偿其疤痕治疗费用3万余元,此外还有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5万余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陈某将小汪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今年4月,陈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预计陈某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5000余元。此外,陈某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的医疗费为2000余元,营养费为600元、误工费为7000余元、后续治疗费为5000余元、鉴定费1000余元,对其主张的这部分赔偿费用予以支持。此外,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万余元;小汪赔偿原告陈某鉴定费1000余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词: 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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