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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水平

2021-11-12 13:41:13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林瀚)我省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开始。

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关键词: 待遇 工伤保险 提高 定期 我省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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