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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明确执行人 遗嘱公证办理出现两个新现象

2021-11-01 18:11:25    来源:厦门晚报

-老人前往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图文无关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见习记者 江乙平 图/鹭江公证处提供)本月起,75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可在我市各公证处免费办理遗嘱公证。记者了解到,因应《民法典》新设立的相关制度,我市的遗嘱公证办理出现了两个新现象。

鹭江公证处是我市办证量较大的公证机构,10月份受理的办证预约逾320件。该公证处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陈军介绍,今年以来,遗嘱公证除了数量上升、当事人低龄化外,还有两个新现象:一是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前来咨询如何设立居住权的老人比较多,各有十余件;二是在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部分法律意识比较强或财产比较多的当事人,会选择信赖的亲戚朋友作为遗嘱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执行人也是遗产管理人,这样能够尽量避免将来产生纠纷。

陈军说,这两个新现象正是因应了《民法典》新设立的相关制度。

案例

房产留给亲生子女 居住权留给再婚老伴

李大爷多年前与黄女士(化名)再婚组成新家庭,其名下有一套房子。李大爷决定办理遗嘱公证,把房子交由亲生子女来继承。但考虑到黄女士没有其他住处,还比他年轻一些,他向公证员表达了顾虑:万一子女继承了房子,不让老伴居住了该怎么办?公证员向他介绍了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制度,向他提出建议。最终,李大爷在遗嘱中明确:子女将来继承房产是附义务的,子女作为受益人必须为黄女士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保证黄女士“老有所居”。

公证员说,除了在遗嘱中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还有的老人是为子女中生活较为困难的一人,或者为长期照顾生活起居的护理人员设立居住权,不过这类护理人员往往和老人有一定的亲戚关系。

为了孩子就学一家人办合同公证

陈老先生为方便孙子就学,决定将他和妻子的唯一住房过户给儿子小陈,但又担心儿子、儿媳万一不孝,老两口无所依靠。咨询公证部门后,陈老先生一家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双方约定:房产过户后,由儿子在房屋上为父母设立居住权,让二老居住至去世。

因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工作尚在试点阶段,他们还特别约定,待条件具备,必须前去办理登记,而在办理登记之前,儿子处置房产要征得二老的同意。

公证员说,居住权的设立既可以通过遗嘱,也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或者生效裁判文书确立的方式,最后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方可生效。部分老年人需要在生前就处置房产,往往会选择合同方式。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还可应用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夫妻离婚,离婚协议中取得房屋的一方为子女或另一方设立居住权等。

关键词: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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