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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后的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获表决通过 规定八类生态保护事项可获补偿

2021-10-27 18:10:48    来源:厦门晚报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八类事项可获补偿。图为下潭尾湿地公园。陈立新摄

厦门网讯 (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昨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法规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据了解,修改后的条例有多个亮点,一是把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写入立法目的;二是适应中央深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革的需要,先行探索规定“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专章,进行整体制度设计;三是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相衔接,增设相关条款。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将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实施放生活动。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新建商品住房、安置房应当一次性装修到位,但安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鼓励采用装配式建设、装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人大法制委秘书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装修污染,但是我们没有一刀切,针对安置房,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保障普通老百姓的选择。”

为了保障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等方式对8类事项予以补偿,在技能培训、就业、社保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具体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天然林修复和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风景名胜区建设与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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