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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条件明确 “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不得使用

2020-09-14 11:37: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金控公司严监管时代正式到来。继月初国常会通过实施金控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后,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决定》明确,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备五大条件,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决定》还表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在此基础上,央行同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细化了《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监管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主要目的仍是防范金融风险。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同时,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根据《金控办法》,监管部门将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同时对其投资资金来源实施穿透管理,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并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要求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据悉,《金控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过渡期的相关安排,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前述负责人表示,《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此外,该负责人还透露,央行将继续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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