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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察:国家能源局就光伏电站建设第二次征求意见 新的意见稿有哪些不同?

2022-09-07 09:34:02    来源:扬子晚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二次意见稿》),于9月5日至9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资料图)

《二次意见稿》指出,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

此外,《二次意见稿》还提出,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各地区光伏电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结合光伏电站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鼓励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力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电网企业要会同全国新能源(600617)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与去年11月26日公开发布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二次意见稿》针对电站开发建设做了多次细节的修改。

具体而言,《二次意见稿》新增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档立卡。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每个建档立卡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二,前期准备。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第三,建设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四,资质许可。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

值得注意的是,《二次意见稿》对有关电网接入管理内容部分做了重点的修改。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两个数字的取消。

第一,取消了在接网技术要求上,“光伏发电系统容配比不应高于1.8:1”的要求。在《二次意见稿》中,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

第二,取消了在并网管理时,电网企业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时“15个工作日内”的时间限制。在《二次意见稿》中,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二次征求意见稿措辞更为严谨,对并网容量、并网时点、生态环保等做了更明确的要求,加强了对在运电站的管理。”针对二次征求意见的调整内容,国金证券电新团队分析认为,明确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取消容配比限制,本质上都是符合无补贴+光储时代的行业发展需求,即允许光伏电站业主根据项目资源、设备选型、配储比例以及对电力系统和项目运行特征的理解,自由选择直流侧组件安装量,一方面在不增加电网侧负担的前提下有利于提升项目综合经济性,另一方面,在未来新能源大比例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背景下,也有利于龙头开发商/运营商体现运营管理能力的优势。

“并网6个月内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要求,从‘潜规则’升级到‘明文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组件‘补装’进度的作用,在电力供应紧张的大背景下,确保光伏‘新增装机量’能够及时体现为‘发电能力’。”该团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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