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财经 >

每日焦点!公募基金公司薪酬体系将迎大变化: 基金经理至少用30%绩效薪酬买本公司基金

2022-06-12 05:35:25    来源: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6月11日讯(记者  马燕)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官网,6月10日晚间,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简称《指引》)。《指引》提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同时对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引》提出,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

(二)既能有效激励从业人员,建立高质量人才队伍,又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三)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

(四)符合我国国情、政策导向和基金业发展实际。

《指引》提出,“严格禁止短期考核和过度激励,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机制。”

相关资料图

根据《指引》,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需遵守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期限限制。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 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 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基金经理同时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同时符合前述要求。

《指引》还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 3 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 40%。

据悉,《指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在今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校对 苏云

关键词: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