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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账户借给别人,被罚3万!6份罚单对股民发出警示信号

2022-06-08 05:20:25    来源:扬子晚报

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名70岁老人和一80后投资者均因将证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分别被处以3万元罚款。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底首例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罚单以来,各地证监局已经向出借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发出了6份罚单,账户出借人多数被处以35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根据新证券法,出借证券账户最高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来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出借人申辩“主观过错小”被驳回

在浙江证监局这两份罚单中,两名当事人分别为:庄某英,女,1952年生;俞某玮,男,1981年生。

沈某荣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8日,借用“庄某英”证券账户交易“普丽盛”股票;

沈某荣于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21日,借用“俞某玮”证券账户交易“普丽盛”股票。期间,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沈某荣,交易由沈某荣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沈某荣控制使用。

浙江证监局指出,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规定,构成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均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俞某玮提出了申辩。他在申辩材料中表示:将证券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非明知违法仍故意而为,主观过错较小;且系初次违法,将证券交易账户交给他人使用这一行为本身,危害后果轻微。希望综合考虑其情况,免于行政处罚。

浙江证监局表示,俞某玮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提出的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及时、信任他人等理由均不能推翻其违法行为的成立。俞某玮对名下账户失去控制,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放任了账户被利用于其他违法行为。“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俞某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对俞某玮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来源:视觉中国

律师建议股民守好自己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出借股票账户受到处罚的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对此,苏延律所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股民认为,出借账户给亲友炒股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亏损赚钱均与自己无关,控制账户的人如何操作交易自己并不知晓,因此也与自己无关,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此条设置于《证券法》关于禁止的交易行为章节中,该章节主要针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等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律师进一步指出,不难看出,如果少数主体操作数量较多个账户配合交易,必然会影响到股价波动,有充分理由怀疑其在意图影响股价或交易数量,以达获利目的。股价和交易数量的波动会直接导致释放出错误信号,使不知情的股民作出错误判断,必然会损害其他大部分股民的利益,这种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是《证券法》严厉禁止的。

出借账户能够为此类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提供实施条件,故证券法从源头上立法禁止出借账户给他人炒股,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营造健康的证券市场是极为有利的。建议股民守好自己的股票账户,法律并不会因为出借人“不知情”“不懂法”而免除其法律责任。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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