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党校信息化设备管理制度》和《中共湖州市委党校校园网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信息化进程,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教职工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和学校的综合办学能力,同时进一步规范贵重信息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笔记本电脑,是指因工作需要,配备给处室(或个人)使用的便携式电脑及相关配件。
第二章 产权与管理
第三条 笔记本电脑仅供处室(或个人)办公、教学时使用,不得随意外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 笔记本电脑其产权归市委党校所有。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笔记本电脑的财产登记工作,纳入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信息管理中心每年要对学校配发给处室(或个人)的笔记本电脑及配件进行资产核对。
第五条 未配笔记本电脑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笔记本电脑时,可向信息中心借用。借用时需向校信息管理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工作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归还信息管理中心。
第六条 处室(或个人)在享有对笔记本电脑使用权的同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配备给处室的笔记本电脑,其责任人为处室负责人;配备给个人的笔记本电脑,其责任人为使用者本人。
第七条 配发给处室(或个人)的笔记本电脑,其使用人因岗位变更、调离本校或已届退休者,在岗位变更或办理调离、退休手续时,应把笔记本电脑及其配件及时上交信息管理中心。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 笔记本电脑属于贵重信息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依据设备说明书规定并在校信息管理中心指导下使用。
第九条 笔记本电脑在移动、携带和使用中,应悉心爱护,精心使用,小心轻放、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和损坏。尤其要注意易损、保质期短的配件的使用保养。
第十条 笔记本电脑应注意日常清洁卫生,使用人需做好防尘、防水、防磁、防震、防盗等日常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笔记本电脑使用人不得随意更改操作系统的设置,不得随意删除工作相关的应用软件,系统重装及系统恢复要在校信息管理中心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笔记本电脑使用人应及时备份电脑中重要数据,以备笔记本电脑维修时用。
第十三条 严禁笔记本电脑使用人私自拆装或维修笔记本电脑、私自更换笔记本电脑及其配件。
第十四条 笔记本电脑使用人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笔记本电脑与电教设备的使用操作培训,及时掌握必备的信息化知识与技能。
第十五条 凡配发笔记本电脑的人员在授课时需自带笔记本电脑,并自行完成笔记本电脑与投影机等电教设备的正确连接和开、关等操作。
第四章 维修与更换
第十六条 笔记本电脑硬件出现故障,由校信息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硬件(配件)的维修或更换。
第十七条 自笔记本电脑配发(或借用)日起,若人为造成损坏由使用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每年寒假和暑假前,信息管理中心对配发给处室(或个人)的笔记本电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及系统优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及时完成维护优化工作。
第五章 损坏与赔偿
第十九条 因非正常使用、保管不善、自行拆装或自行维修笔记本电脑造成整机及配件损坏或丢失的,使用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从领用日起一年内(含),按原购置价的90%进行赔偿;
2.从领用日起二年内(含),按原购置价的80%进行赔偿;
3.从领用日起三年内(含),按原购置价的60%进行赔偿;
4.从领用日起四年内(含),按原购置价的50%进行赔偿;
5.从领用日起五年(含)以上,按原购置价的30%进行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中共湖州市委党校
20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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