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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党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强化信息安全意识,保障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湖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并为各类网络应用服务的硬软件集成系统。
第二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是指校园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可以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被中断。
第三条 校园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协助配合做好网络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对各项安全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凡列入学校校园网络管理的处室、部门和个人用户,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网络系统安全

第五条 校园网由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行、管理及维护。连入校园网的各处室和使用者必须严格使用由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分配的IP地址,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对入网计算机和使用者进行登记,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网络设置;不得盗用及散布IP地址及他人的用户帐号及个人信息。
第六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按照所获得的权限使用网络的硬件资源、软件资源和信息资源,禁止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网络资源。
第七条 除信息管理中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篡改、删除配置等操作;任何人不得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不得随意切断学校、处室或他人网络的连接;任何人不得通过各类方式侦听、盗用、非法获取各类网络系统账号及密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在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时,不得危害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九条 校园网上严禁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发送垃圾邮件、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及网络、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在网上进行游戏、炒股、聊天等与学习、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条 校园网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机构要求,实现内网(包括政务网、虚拟专网等)、外网物理或逻辑隔离;并根据安全需求,建立网络防火墙、网络入侵检测、漏洞扫描等系统,确保网络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各处室(部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与校外网络或互联网建立专线连接。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不准直接或间接与公众信息网或互联网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同时,严禁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他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涉密计算机更新后不得作为非涉密计算机使用,要移作他用,必须更换硬盘。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各处室和使用者要切实做好防病毒措施,并及时进行系统漏洞修补,及时向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报告陌生、可疑邮件和计算机异常运行等情况。
第十三条 打印机等共享设备的使用范围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限定,禁止无限制地开放共享设备。
第十四条 网络用户必须妥善管理各类网络系统访问的用户名和密码,长期使用网络系统的用户必须按照信息管理中心要求定期更换密码。重要计算机网络设备、网络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必须设置安全强度高的密码。
第十五条 网络管理员分片区负责全校网络及信息的安全工作,要建立网络事故日志,及时解决突发事件并定期汇报。
第十六条 网络管理员每月要对网络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进行认真检查,评价网络的运行状况,判断网络故障的现象,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总结排除故障的经验。评价结果要记录存档。

第三章 信息系统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的各类信息系统实行分级安全管理,不同的用户根据不同的授权获得授权范围的信息。
第十八条 使用校园网的全体教职员工及学员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严禁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⑴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⑵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⑶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⑷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⑸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⑹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⑺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欺诈和教唆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商誉、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各种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学校各处室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的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第二十一条 使用校园网的全体教职工及学员有义务向办公室和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严禁制造和散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严格遵守“涉密计算机不上网,上网计算机不涉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传递涉密信息的电子介质应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打印、复印、传真涉密计算机中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如遇故障需外出维修,必须到指定单位维修,并实行现场监督。维修过程中换下的涉密载体需带回单位履行相关手续后销毁,禁止将旧件抵价维修或随意抛弃。
第二十六条 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和办公自动化系统、门户网站系统等信息应用系统必须定期备份数据;各处室(部门)工作用计算机应时常备份数据。
第二十七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包括磁盘、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载体应标注密级,视同密级文件进行登记、存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涉密移动介质必须与涉密计算机分等级捆绑使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严禁拷贝涉密信息或交叉混用。
第二十九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外来人员需携机入网的,应有网络管理员的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网络安全配置,由指定端口入网。
第三十条 全校教职员工、学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办公室和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用户,停止其使用网络,并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用户,按其实际造成经济损失的5倍以上进行赔偿,停止其使用网络,并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国家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和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原《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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